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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维权可在家门口法院起诉聊天记录也能作为证据

时间:2015-10-12来源:[db:来源]

  昨天,现代快报社区行来到湖南路街道云南路社区,举办了“3·15”进社区特别行动。今年,我们联合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消费者协会、鼓楼区物价局、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区公安分局、鼓楼区人社局、湖南路街道司法所、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11家单位,将维权直通车开到了社区广场,工作人员现场办公,为市民登记维权、答疑解惑,为广大居民奉上了一道消费维权大餐。

  实习生 陈鑫 吴媛媛 现代快报记者 陈曦 朱蓓 孙羽霖 仲茜

  [食药] 中草药能买块不买片,能买片不买粉

  昨天,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派出10人团队,来到快报社区行“3·15”特别行动现场,为广大读者提供食品药品咨询和鉴别真假中草药服务。在他们的服务台前,挤满了市民,不少人手上都拎着中药材和购买的保健品,要来向专家请教一二。

  市民刘女士拿来一罐三七粉,想请药检师辨别真伪,这可让工作人员为难了。中草药已经呈现粉末状,凭肉眼辨别很难,需通过一套药理实验,才能得知其成分、药材含量。药检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中草药时掌握一个原则,“能买块不买片,能买片不买粉”,尽量购买原料中药,再到药房捣碎,如虫草、鹿茸、人参、灵芝、鹿鞭等。

  工作人员提醒,除了名贵中药材,生活中常见的八角茴香、天麻等中药材,也有掺假的。“而且,有的掺假伪八角,还是有毒的植物。”药检师带来的样品中,六角、七角、十三角和八角搀和在一起,“这些都是假八角,真的八角有八个钝尖,每个钝尖如鸟嘴勾状弯曲。”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主任药师张俪解释说,一些黑心商家把草莽、地枫皮、红茴香等植物掺入八角中,甚至代替八角销售。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还介绍,就像每个人有身份证一样,保健食品都有一个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标志,这是一种身份标志。“蓝帽子”标志下,还会有一组批准文号。根据标准号,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核对相关信息。工作人员还提醒,保健食品不是药,没有治疗作用。

  [电器] 空气净化器坏了没配件换,消协介入

  来自南京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带来了《消费者维权登记表》,现场办公,介绍消费者投诉。

  家住浦口的鲁先生特意赶来,向市消协反映他遇到的消费窘况。2010年12月11日,鲁先生在商场购买了一款空气净化器。2015年2月26日,电器出现故障,报修时,该电器品牌售后人员表示,电器故障是因为某零件损坏,但该零件目前南京厂家没有库存,他们无法修理。而鲁先生发现,该品牌电器官网上有他家同款净化器所缺的配件。“我就很纳闷,明明官网上有配件,为什么要告诉我没有配件呢?是不是不愿意承担维修义务?”鲁先生又联系到了商家,商家依然以“无配件更换,无法修理”回复,但同时提出,可以让鲁先生参加商家“以旧换新”活动,鲁先生没有同意。

  南京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产品商家在5年之内有义务提供配件,如果没有合适配件,应予以退还或折旧补偿,接下来,消协将帮助鲁先生与厂商取得联系,尽快解决此事。

  [网购] 遇欺诈,可异地诉讼并获3倍赔偿

  网购遇到欺诈怎么办,来自江苏海浪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被南京公共关系协会评选为“南京十大公益律师”的律师陈栋,和大家分享了一个网购维权的案例。

  去年,南京的周先生在网上看中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线销售的一款品牌笔记本电脑,在聊天记录中,周先生两次向销售公司客服确认所购电脑配置,其中内存为8G。然而,周先生在收到货后发现,对方寄来的电脑内存只有4G。在协商无果后,周先生在南京提起诉讼,以欺诈之由,要求被告按笔记本价格3倍价格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确认了上述网络交易事实,判决周先生胜诉。

  陈栋律师表示,这个案例对消费者处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具有普遍且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最近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收货地为网络购物的合同履行地,而网购收货地通常就是消费者的住所地,这样消费者选择在自身住所地提起诉讼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对消费者来说方便多了,当事人再也不用千里迢迢跑到卖家所在地起诉了。”

  第二点,网购时,网上聊天记录是具有证据效力的。这提醒消费者在网购付款前,应尽量通过网上聊天工具,与卖家明确约定要购买商品详情等重要事项,一旦卖家反悔或者存在欺诈行为,QQ、阿里旺旺、微信上的聊天记录就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证明消费者的主张。

  此外,如果网购中卖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新《消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卖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损失。

  [住房]

  装修后出现裂痕

  是不是房屋质量问题

  在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服务台前,有不少居民前来咨询关于验房、装修房屋的问题。

  家住鼓楼的杨阿姨说,5年前,她买了一套二手房,之后请装修公司来家里装修,可还没到一年,家中客厅墙面上就出现了许多裂纹,后来裂纹越来越严重,到现在也有3年时间了。对于这种房屋出现裂痕的情况,省建科院工作人员介绍说:“这种无规律的裂纹又叫龟裂,是由于墙表面的收缩产生的,这与有规律的‘八’字形裂痕不同,不能说明房屋的质量本身存在问题,而是装修公司在施工时存在问题。”

  不过,因为装修已过3年,原施工公司可不予受理。杨阿姨想要恢复墙体原样,工作人员建议,要将墙表面全部铲掉,安装一层黏合度较高的网格布,然后再粉刷一层,以抵抗会产生裂痕的张力。

  [合同]

  交了养老预约金

  违约最高只能扣20%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台前,也围满了市民。一位从城北赶来的杨大爷,带来一本他和某养老机构签订的合同,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咨询。去年,杨大爷交了两万多元预约金,准备去某养老机构疗养,然而,家庭发生变故,导致他不能如约前往,杨大爷想退回预约金,然而养老机构表示,要扣除50%的违约金。

  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新《消法》,消费合同的违约金最高为总价的20%,商家不可单方面要求提高违约金,即使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消费合同,该条款也不生效。

  维权案例

  1

  集赞80个可获赠蛋糕

  兑奖人太多,商家反悔

  昨天上午,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4年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商家利用微信搞广告营销引发的纠纷。

  去年4月1日,消费者蒋先生向无锡市滨湖区消委会投诉,反映“小重山西点店”利用微信发布“集赞80个、即可享受免费赠送168元蛋糕一个”的信息,后消费者到店铺进行兑换,工作人员告知活动已结束,拒绝兑换。

  消委会工作人员受理后,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对方称该店为扩大销售,与微信广告商合作,“集赞送蛋糕”活动到4月15日结束。可后来去兑换奖品的消费者过多,所以活动只得提前结束。消委会认为,既然已登微信广告,店方就应履行承诺。在滨湖区消委会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蒋先生等4位消费者在4月20日之前可去领取168元的蛋糕。

  案例评析:微信广告营销是新鲜事物,但商家也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承诺。通过微信营销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其中的经营风险,不能超出企业经营能力。本案的经营者正是忽视了这一风险,引起了消费纠纷。

  通讯员 宫尚轩 实习生 匡郁华

  现代快报记者 张瑜

  2

  皮带哪来的“一等品”?

  最终顾客获3倍赔偿

  买了标注“一等品”的皮带,可查询后发现目前皮带执行的国标中并没有等级之说,南京市民蒋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于是将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要三倍赔偿。近日,该案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商家进行三倍赔偿。

  2014年3月,南京市民蒋先生在百货商店购买了某品牌皮带14条,价格近6000元。皮带标签上注明该产品执行的“国标”为QB/T1618-2006,产品等级为“一等品”。然而,蒋先生在购买皮带后上网进行查询时,发现“国标”中并无“一等品”产品分级。蒋先生觉得,自己当初花了这么多钱购买皮带,很大程度上看中的就是“一等品”的等级品质,可压根没有这种分级,商家明显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该案在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查明,QB/T1618-2006国家标准将皮带产品分级为“优等品”和“合格品”,并没有“一等品”之说,而蒋先生购买的皮带仅是“合格品”。

  法院认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商家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蒋先生已将皮带退还至商家,商家也应当退还相应货款。此外,法院还认为,皮带标注的产品等级有误,可认定为商家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已经构成欺诈。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商家按货款的三倍价格赔偿蒋先生近18000元。

  通讯员 秦研 实习生 苏杰

  现代快报记者 王瑞

  (原标题:网购维权可在家门口法院起诉聊天记录也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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